《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[2019]11号)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的《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》(海法规[2005]469号)同时废止。 1.《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》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,附件内容如有变动,主管机关将以航行通告,航行警告等形式予以公告。 2.下列船舶、设施应当在每日16:00时前,将次日船舶靠离泊或通过东海大桥的计划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:(一) 国际航行船舶;(二) 客船;(三) 拖轮船队或者顶推船-驳船组合体;(四) 500总吨及以上油船、散装化学品船、液化气船;(五) 1000总吨及以上其他国内航行船舶。 3.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(AIS)设备和甚高频无线电话(VHF)的船舶应当按规定正确使用或守听。 4.船舶经过洋山船舶交通服务系统(洋山VTS)报告线及报告点时应当按规定进行报告。 5.“大型船舶”是指3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。 6.“超大型集装箱船舶”是指最大载箱量16000TEU以上的集装箱船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