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宁波-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》和《宁波-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》于201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、《宁波-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》相关规定: (一)船舶应遵守《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》中有关分道通航制的规定。 (二)航行在定线制水域内的船舶,如有碰撞危险,仍应按《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》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执行。 (三)禁止船舶在警戒区、分隔带、通航分道水域内及其端部附近水域锚泊、捕鱼作业。 (四)不使用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尽可能远离该水域。 二、《宁波-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》相关规定: (一)适用船舶:客船;外国籍船舶、设施;危险运输船舶;拖带船队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、设施;300总吨以上的其他中国籍船舶;300总吨以下自愿加入本报告制的船舶。 (二)报告内容 A 船舶、呼号和国际海事组织编码(若适用) C/D 位置(经纬度或相对于陆标的位置) E 航向 F 航速 G 上一停靠港 I 目的港 O 吃水 Q 缺陷及限制(拖船应报告其拖带长度及被拖物名称) DG 危险货物 U 总长及总吨 (三)驶入核心港区的船舶,通过报告线时除应报告内容信息外还应根据要求向宁波-舟山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动态、船舶种类、实际最大吃水;从马峙锚地、野鸭山锚地起锚拟通过虾峙门航道、条帚门航道出口的船舶,在进入宁波-舟山港核心港区船舶定线制水域1号警戒区或7号警戒区前15分钟报告动态;拟通过金塘大桥、西堠门大桥等沿海桥梁的船舶,应提前30分钟报告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、载重吨数和要通过的通航孔名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