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及其两侧航道航行的船舶(除经核准的客船和高速船外),航速不得超过12节;实际吃水小于7米的船舶,应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外侧的通航分道内航行;同一通航分道内禁止大型船舶三船并行;禁止追越。